融資租賃業迎新規:金保法納管首波將至
隨著融資租賃市場的快速發展,消費者保護變得愈加重要。金管會最新決定將融資租賃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管轄範圍,這一重大改變預示著台灣在金融業監管上的一大步。 從全面揭露費用和利率,到強化消費者爭議解決機制,不僅改變了融資租賃公司運營的規則,也為消費者帶來前所未有的保障。
前言
還記得我們之前聊過,近幾年來非金融機構的融資公司不斷冒出,融資型態還多了汽機車貸款、手機貸款、任何形式的「商品貸款」,也衍生出超貸陷阱、高利率等不合理的金融亂象叢生,融資租賃公司長期以來因為沒有專屬的法律規範、沒有主管機關監管,處於一種「三不管」的地帶嗎?這樣的法律空白,不只引發許多民間團體、立委、地方政府機關的關注,也讓不少消費者在與這類公司交易時權益無法獲得保障,因此外界一直不斷高呼,希望中央能夠盡速制定融資公司專法,加強監管。(如果對這段背景還不熟悉,可以點擊這裡回顧我們之前的文章喔!)
而在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與醞釀後,最近終於有了進展。為了加強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並回應市場上屢見不鮮的亂象,台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日前宣布,將把融資租賃業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金保法)的管轄範圍。這次首波納管將中租、裕融、和潤及日盛台駿四大上市集團旗下的十二家融資租賃公司,公告為金保法第3條第1項所定之金融服務業。納管後若違反相關規定,可處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
這些公司長期以來以自然人為主要對象,從事應收帳款收買、分期付款買賣,或其他具有融資性質的業務,與一般消費者的日常交易關係密切。未來在金保法納管後,這些融資公司將必須遵循更多消費者保護義務,例如資訊揭露、合理定價、處理消費者申訴等,也將接受金管會的行政監理,違規時可能面臨行政處分或罰款。這項政策被視為邁向制定融資公司專法的重要前哨,不僅補上過去監管空窗,更有助於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升市場公平性。
儘管市場上對立法的需求日益殷切,金管會目前仍選擇優先透過《金保法》來納管融資租賃業,而非立即制定專屬的《融資公司法》。主要原因在於,《金保法》本身已有現成的制度架構,可以迅速套用至融資租賃公司,及時加強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此外,制定全新專法通常需要較長的時間進行立法程序與立法院審議,未必能及時因應當前市場亂象。再者,若現在匆促制定一套固定且可能過於僵化的專法,反而不利於未來的彈性因應。金管會希望能在累積更多管理經驗之後,再視情況量身打造更精準且符合產業實際需求的立法框架。
金管會之公告
《金保法》相關子法六大修正項
金管會為順利讓融資租賃業順利接軌《金保法》,解決融資租賃行業中普遍存在的具體問題和不正當行為,分別就金保法所定消費者保護措施之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擬具各該授權子法修正草案,為消費者與這些公司互動創造一個更公平和公正的環境。
一、利率與費用揭露
公司在所有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中,必須清楚且顯著地揭露年利率及總費用年百分率。它們還必須向消費者詳細說明所有適用的費用和違約金,包括這些費用的收取時間、計算方式和收取方法,以及利率和其計算方法
二、明確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之責任
若融資租賃公司委託第三方處理業務招攬事宜,則有責任確保這些代理人遵守所有相關法規,包括其廣告和促銷活動的內容和準確性。公司還必須建立監督、管理和定期審查其外包代理人活動的機制。
三、確保商品適合性
在提供任何融資產品或服務之前,公司必須進行「認識你的客戶」(KYC)流程,以了解金融消費者或任何潛在保證人的財務能力、信用記錄、現有借貸情況以及其資金需求的理由,確保所提供的融資適合消費者的財務狀況及其還款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四、限制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標的物價值
為防止過度放貸,法規規定融資公司提供的融資總額不得超過融資申請時所融資資產的公允價值。
五、規範債務催收行為
公司無論是自行或透過外部機構進行債務催收,都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欺騙、詐欺或任何可能侵犯金融消費者隱私或構成不當債務催收行為的行為。它們還必須建立明確的外部債務催收機構選擇標準,並實施對這些機構的健全監督、管理和定期審查機制。
六、賦予消費者提前清償的權利
法規保障消費者有權提前償還其融資債務,不得拒絕民眾提前清償,賦予消費者更大的彈性和對其債務的控制權。關於任何可能的提前清償罰款的明確規定也將防止公司收取過高或不透明的費用。此外,收取的總利率不得超過民法規定的每年16%的上限。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至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融資租賃公司評議案件之收費,金管會已擬具「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確保消費者能夠在不面臨過高成本的情況下獲得補救機制,同時也為融資公司提供基於爭議結果的合理成本結構。
爭議案件經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或部分有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相較一般金融機構是5.5萬元,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臺幣2萬元。
爭議案件經金融消費者撤回、調處成立,或評議委員會作成全部不利於金融消費者之評議決定者,相較一般金融機構是1.3萬元,每一案件收取爭議處理服務費新台幣8千元。
實施時程
為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金管會宣布預告修正規定,將融資租賃業者公告為《金保法》所定義的金融服務業。由於子法法規預告需要2個月的時間,並給予業者2~3個月的緩衝規,預計劃分三個階段逐步納管,每階段間隔約半年:
第一階段:預計2025年8月底或9月初施行
納管中租、裕融、和潤、日盛台駿四大上市集團旗下共十二家融資租賃子公司。
第二階段:預計2026年上半年
擴大納管十三家由銀行投資設立的融資租賃公司。
第三階段:預計2026年下半年
涵蓋台北市租賃商業同業公會所屬十五家會員公司。
影響
對融資租賃公司之影響
首階段的十二家融資租賃公司遵守《金保法》及其相關子法將需要對其現有的業務流程進行重大調整,這些變更可能會導致融資租賃公司的營運成本增加或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此外,公司還需要考慮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爭議可能產生的相關成本,特別是當裁決經常有利於消費者時。更嚴格的評估程序以及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資產價值的限制可能會導致更謹慎的放貸實務。這可能會導致某些類型融資的批准率下降,特別是對於信用評分較低的借款人或資產價值難以精確確定的交易。
對金融消費者之影響
金融消費者將受益於融資協議條款和條件的更高透明度,特別是關於利率、費用和收費方面。揭露總費用年百分率的要求將使消費者能夠透過輕鬆比較不同融資方案的總成本做出更明智的決定。這些法規旨在保護消費者免受不公平和不道德的商業行為的侵害,尤其是在債務催收方面。禁止暴力、恐嚇和欺騙性債務催收方法將為借款人提供更大的安全感和安心感。
消費者將可透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作為解決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爭議的管道。這為解決申訴提供了一種正式且可能成本較低的替代法律訴訟的方式,消費者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即可啟動爭議解決程序。該法規保障消費者提前償還融資義務的權利,為他們提供更大的彈性和對其債務的控制權。關於任何潛在的提前還款罰款的明確規定也將防止公司收取過高或不透明的費用。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融資資產價值的限制旨在防止消費者承擔不可持續的債務水平,尤其是在資產價值可能迅速貶值的情況下。
隨著融資租賃業納入《金保法》,金融消費者將享有更高程度的保障與便利,這次納管代表著為消費者創造一個更公平競爭環境的重要里程碑。未來,無論消費者是向銀行、保險公司或融資租賃公司尋求金融服務,都能享有基本且一致的法律保障。透過免費、友善的爭議解決機制,也賦予消費者更大的自我保護與申訴權力,促進市場交易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未來展望
金管會決定將融資租賃業納入《金保法》管轄,標誌著台灣融資租賃產業監管格局的重要轉折。這項改革是為了加強消費者保護,並應對市場亂象,特別是BNPL(先買後付)方案興起及債務催收實務爭議等問題。新規定將對業者施加多項關鍵合規要求,促使其調整業務流程並可能增加營運成本。然而,從消費者角度來看,改革預期將帶來顯著益處,包括提升資訊透明度、保障免於不公平行為,並提供正式、免費的申訴與爭議解決機制。未來,《金保法》在融資租賃領域的成效,將取決於法規設計的完善度、金管會執法的強度,以及業界是否能夠積極接受並內化新標準。只有兼顧強力執法與業界自律,才能真正落實強化消費者保護、建立穩健可靠市場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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